京医保发[2014]年4号 发布日期:2014年1月28日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审核结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十)》,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十)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十)
一、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进行半导体激光照射治疗并收取“半导体激光照射(>500mW)”费用时,医疗保险基金如何支付?
答:定点医疗机构收取的“半导体激光照射(>500mW)”费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1.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半导体激光仪器设备的输出功率能够大于500mW;2.操作中半导体激光实际使用功率大于500mW;3.使用半导体激光进行组织切割、光凝止血、热凝固。
二、定点医疗机构在为诊断“关节紊乱”、“小关节紊乱”的参保人员进行治疗收取“关节脱位复整”费用时,医疗保险基金如何支付?
答:诊断“关节紊乱”、“小关节紊乱”按“关节脱位复整”收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定点医疗机构收取的“气压式血液循环驱动”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如何支付?
答:定点医疗机构收取的“气压式血液循环驱动”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每单肢每天仅支付一次。
四、在一次诊疗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收取的“口腔冲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如何支付?
答:在一次诊疗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收取的“口腔冲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一次。
五、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一)定点医疗机构收取的“冷热湿敷”费用,医保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如下:
1.范围包括冷热敷、热湿敷、冷热交替湿敷。
2.“湿敷”具体操作:使用无菌或清洁纱布用药液或有治疗作用的溶液浸透,敷于局部,湿敷时间每次大于20分钟。
3.“大、中、小”的界定: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湿敷部位的皮肤面积进行支付,详见下表。
序号 | 诊疗项目 | 界定内容 |
1 | 冷热湿敷(小) | 面积<10厘米×10厘米 |
2 | 冷热湿敷(中) | 10厘米×10厘米≤面积<20厘米×20厘米 |
3 | 冷热湿敷(大) | 面积≥20厘米×20厘米 |
(二)诊疗项目“冬病夏治哮喘膏穴位外敷”中的“冬病夏治”仅指中医药治未病冬病夏治,即三伏贴,每伏贴敷1至3次,可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三伏天意外时间收取的该诊疗项目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高压氧科收费标准中W02100000001一般治疗内容说明中的“使用轮椅加收10元/人次”及“使用平车加收20元/人次”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生、护士陪舱加收10元/人次”,限危重、昏迷、高龄患者首次入舱必须陪舱的,按甲类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北京市医药价格信息》2003年第7期北京市卫生局手术用一次性物品暂批收费标准中第6项“术中免缝拉链”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五)西洋参、紫河车属于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北京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工商保险均参照执行。